塔机倾倒致3死,乌兰察布杜尔伯特酒店项目8·3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酒店

近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杜尔伯特酒店项目“8·3”较大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酒店

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塔机倾倒致3死<strong></p>
<p>酒店</strong>,乌兰察布杜尔伯特酒店项目8·3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酒店

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杜尔伯特酒店项目“8·3”较大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3日11时30分许,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索诺木大街南的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尔伯特酒店建设项目工地(2023年11月停工至今),在拆除QTZ80(5515)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过程中,塔机突然倾倒,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96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酒店

经调查认定,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杜尔伯特酒店项目“8·3”事故是一起因塔机锚脚存在陈旧性裂纹,作业人员在未排净基坑积水的情况下且未将塔机降至安全标准高度直接拆除配重块,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酒店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单位情况

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大酒店建设项目,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索诺木大街南,项目总投资5328.4万元,用地面积2117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761.4平方米(1#楼),地下1层(人防地下室)、地上13层,总高度52.4米,停工时只完成了地下1层的建设酒店

(一)行政审批手续情况

项目于2016年11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2634201600051号);2021年10月26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蒙(2021)四子王旗不动产权第0035051号);2023年4月21日取得四子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303-150929-89-04-01-740716;2023年5月8日取得四子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2023第1号);2024年3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929202400006号);2024年5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2634202405160101)酒店

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酒店。2024年建设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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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于2023年5月开工,2023年11月停工至今酒店。停工时地下一层人防地下室主体施工完成,地上部分未施工。2024年3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5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先开工后完善建设手续。

由于资金问题,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向四子王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提交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2024年6月20日四子王旗消防和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批复了该申请,并下达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酒店。2024年6月25日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内蒙古昊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终止施工通知单》。

(三)建设项目各单位

1.建设单位:内蒙古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坤公司);

2.施工单位:内蒙古昊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呈公司);2023年3月酒店,元坤公司与昊呈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劳务单位:内蒙古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璇博公司)酒店,昊呈公司与璇博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4.租赁单位:土默特左旗意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中租赁公司),2023年6月12日,璇博公司与意中租赁公司签订了塔机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酒店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日,王某林(塔机实际所有人)通过王某平、李某军联系杨某、刘某禄、韩某旺进行塔机拆除作业酒店。8月3日当天,王某平、李某军、杨某、刘某禄、韩某旺、吊车司机赵文铁6人来到四子王旗杜尔伯特大酒店工地。在未排净基坑积水(未露出塔机锚脚陈旧裂纹)的情况下拆除塔机,他们在塔机高度32.5米(13节,未达到安全拆除标准)时进行拆卸配重。11时30分,当第6块配重被汽车吊吊离平衡臂瞬间,塔机剧烈摇晃失衡,平衡臂碰撞吊起的配重块,导致整体向东南方向倾倒。杨某、刘某禄当场坠亡,韩某旺重伤送医,8月4日韩某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

塔机倾倒致3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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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塔机断裂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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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1号锚脚陈旧裂纹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1时35分许,现场工人李某军拨打120,11时50分许,120到达现场,确认杨某、刘某禄已无生命体征,韩某旺受伤,随后120救护车将韩某旺拉往四子王旗人民医院,经初步抢救治疗后于14时28分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酒店。11时50分许,现场另一名工人王某平拨打110报警电话,110赶到现场后通知四子王旗殡仪馆将杨某、刘某禄拉至殡仪馆。

(三)事故上报情况

12时23分,四子王旗公安局通知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后向四子王旗委、旗政府报告,并通知四子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酒店。13时30分,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将事故信息上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15时33分,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情况。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子王旗政府积极督促事故企业及时联系死者家属慰问安抚,协商抚恤赔偿事宜,并于8月12日与三名死者家属全部签订赔偿协议,未引发其他事件酒店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596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酒店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排净基坑积水的情况下未发现塔机锚脚存在裂纹;且未将塔机降至安全标准高度进行拆除配重块,违章作业导致塔机倾倒酒店

(二)原因分析

1.由于塔机已经闲置超过6个月,其间未组织任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塔机基础积水严重,预埋锚脚因为旧有焊割作业存在割伤,锚脚进水后经历冬季导致冻胀裂纹,存在陈旧性裂纹酒店

2.作业人员拆下2节标准节后塔机高度为32.5米,未按规定降低到安装高度,即开始拆除配重块,且配重块从平衡臂尾部向塔机司机室方向依次进行吊卸,保留的一块配重块处于距离平衡臂尾部最远端位置酒店。32.5米高度产生一小的扭矩力时,塔机底部将产生一个较大的剪切力,导致塔机4根方管支撑柱全部断裂。

塔机倾倒致3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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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塔机拆除顺序

拆除流程:

检查塔机零部件做好拆除前准备→1.降塔拆卸塔身节至安装高度→2.拆卸警示灯和风速仪→3.拆卸起升、变幅钢丝绳→4.拆卸平衡重酒店,保留一块平衡重→5.拆卸起重臂总成→6.拆卸最后一块平衡重→7.拆卸平衡臂总成→8.拆卸塔顶总成→9.拆卸回转总成→10.拆卸顶升套架和剩余塔身节

五、事故单位、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元坤公司,未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批及监督、施工许可),盲目开工建设,安全管理与协调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把关不严,停建期间管理失控,未履行停缓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盲区酒店

2.昊呈公司,项目工程管理混乱,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违法分包工程业务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酒店。停建期间管理责任缺失,未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制,工地内存在人员无序进出、应急值守不到位现象。塔机拆除作业期间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设备维护、拆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完全失控,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21条,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塔机拆除作业进行监督,对现场管理不到位。

3.璇博公司,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劳务施工酒店。在停建期间拆除塔机未向总承包单位申请,未督促塔机所有人办理起重机械拆除告知书,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督。作为劳务单位违规租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塔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

4.意中公司(塔机实际所有人王某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塔机,对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塔机未进行过实质管理酒店

(二)相关部门

1.自然资源局: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4日开工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局未采取措施停止施工也未进行行政处罚酒店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对2023年5月14日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项目,于2023年9月20日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不及时;在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对停缓建项目开展巡查存在漏洞盲区酒店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2023年10月9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了《关于对杜尔伯特大酒店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存在安全隐患的移交函》,城管局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酒店

(三)四子王旗政府

杜尔伯特大酒店建设项目在未批先建期间,各职能部门手续不合规酒店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杨某、刘某禄、韩某旺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酒店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建议(2人)

1.王某林,塔式起重机实际所有人,在不具备塔式起重机安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的拆卸,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取保候审)酒店

2.令某相,璇博公司实际负责人,对王某林违规组织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的行为未进行制止,未按规定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酒店。如司法机关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四子王旗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的建议(4人)

1.安某凤,昊呈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昊呈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塔式起重机的租赁、管理、拆卸工作转包给劳务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张某强,元坤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停建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岳某,元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4家)

1.元坤公司,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调度、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昊呈公司,将塔式起重机的租赁、管理、拆卸工作转包给劳务公司,现场管理混乱酒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璇博公司,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包项目工程业务酒店。在明知8月3日拆除塔式起重机的情况下,对王某林违规组织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的行为未进行制止。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属地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意中公司,默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酒店。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属地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人)

对8名履职不到位的公职人员,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酒店

(六)四子王旗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

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四子王旗委、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四子王旗委、旗政府向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酒店

(发布机构: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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